环渤海地区市政行业协会合作协议
“环渤海”地区由京津冀都市圈、山东半岛城市群和辽中南地区等区域组成。推动区域产业布局的合理化分工,形成地区产业联盟、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区域经济统筹,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任务。
根据国家和地区“十一五”时期的发展规划,在未来的五至十年内 ,“环渤海”地区的经济格局将会作进一步的调整,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环渤海”地区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地区之一 。
“环渤海”地区的经济腾飞,将进一步促进该地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规模,也将进一步促进该地区市政行业的发展。为更好地为地方政府服务,为协会会员服务,为加强“环渤海”地区市政行业的合作与交流,提升市政行业协会的地位及作用,由北京、天津两地的市政协会发起,联合河北、山东、辽宁以及青岛、大连等省市的市政协会共同组建环渤海地区市政行业合作组织。经广泛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如下:
一、组织名称:环渤海地区市政行业协会合作组织。
二、组织宗旨:围绕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围绕环渤海地区的市政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搭建区域内市政行业的交流合作平台,拓宽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城,提升行业协会的工作水平,进一步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
三、组织成员:包括环渤海地区的京(北京)、津(天津)、冀(河北)、鲁(山东)、辽(辽宁)五省市及青岛、大连两城市的市政行业协会,共七个单位。
四、合作内容:
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实行资源互补的前提下,合作组织将开展以下八个方面的合作:
1、当好参谋:参与环渤海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战略的研究,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出建议,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为当地政府制订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当好参谋,协助当地政府为建设项目寻找投资,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开展BT、BOT业务;
2、规范市场:协助政府规范建设市场,参与环渤海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有关市场管理规则的制定,参与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和等级标准的修订; 建立地区联动机制,约束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 3、信息交流:利用各协会网站和会刊,建立环渤海地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发布市场信息,介绍市政行业发展的形势,调查市政行业的需求,开展市政行业的信息收集和分析;
4、调硏考察:组织所属会员单位参加行业调硏和考察,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业务考察和行业交流活动。通过组织专题讲座、论坛或峰会等活动,就市政行业发展、企业经营管理及企业改革发展等共同关心的课题,在地区内进行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和硏讨;
5、技术推广:协助国家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和推广市政建设行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技术和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工程项目评优活动;就市政施工技术攻关项目,组织成员单位科技人员开展课题硏究、技术咨询或合作;
6、教育培训: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地区行业的合作培训项目,逐步建立课程设计、大纲制定、教材编写、师资互通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7、诚信建设:在环渤海地区内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信用评价,建立行业诚信机制;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行业自律活动,制订地区行规,签订并向社会公示行业自律公约;
8、异地服务:合作组织所属会员单位,凡在环渤海地区内任何一地从事任何市政建设活动,经所在协会向当地协会提供书面证明后,均可享受合作组织提供的异地服务。
五、组织模式:
1、主席团:为合作组织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各协会的会长或秘书长组成,决策合作组织的重大事项,领导成员单位的统一行动,组织召开年会。合作组织的执行主席由各省市协会轮流担任,每届任期为一年。
2、秘书处:为合作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各协会指派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各一名组成,负责合作组织的日常工作、相关管理事务以及协会之间的联络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制订和落实工作方案及具体措施。
3、运行机制:本着“平等互利、民主协商、共同管理”的原则,每年初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决策合作组织的重大事项,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适时召开主席团或秘书处会议,研究和检查工作进度,制订和落实工作方案及具体措施。会务工作由各省市协会轮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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