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M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北京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科研、监理、咨询、市政设施养护管理以及市政建材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发展繁荣首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面向在北京地区的市政建设从业单位,努力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努力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定期开展各项活动,为行业提供多方位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企业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行业自律活动,制订行规和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和完善企业和行业的诚信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出建议。
四、参与市场机制建设,对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有关市场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
五、负责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优质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的评审组织工作。
六、负责组织北京市道路与桥梁施工(公路、城市道路、轨道、桥梁、隧道、地下工程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七、组织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开展各类执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培训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八、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北京市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北京市优秀市政项目经理”和“北京市市政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等评选活动。
九、推广行业标准,参与和组织编制、推广北京市市政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技术和科研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十、开展本市市政行业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统计会员单位的经营情况,建立行业数据库。
十一、通过本协会网站和协会会刊,开展本市行业的信息交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等知识讲座和经验交流会,促进行业管理;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业务考察和行业交流活动。
十二、为会员单位提供改革改制、体系管理、资质管理、战略管理及信用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协调行业内部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为单位会员制。凡在北京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科研、监理、咨询、市政设施养护管理以及市政建材生产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符合条件并履行入会程序的,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本章程第六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初审符合条件;
三、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参与本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六、自由退会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分年度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协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如有特殊原因一年内需召开多次会议的,经1/10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占会员总数的1/3左右。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和年度工作计划;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数量占理事总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定期召开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立职能部门,负责办理本协会的日常业务;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管理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定期召开秘书长例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五名监事组成,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首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行业管理、经营管理及法规建设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聘请顾问若干人,为协会工作出谋划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及必要设备的购置;
二、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其活动经费;
三、本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补贴、劳保福利、社会保险和差旅费等;
四、其他必要支出。
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按照民政和财政等部门有关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规定,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及修改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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