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ME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北京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科研、监理、咨询、基础设施运营

管理以及市政建材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北京市政工程行业愿望,规范行为;建立自律机制,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企业进步和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发展,团结本会会员和行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依据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行业发展与行业利益相关情况的调研活动,反映行业内需求,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行业自律活动,制定行规和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和完善企业和行业的诚信机制;推动诚信企业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引导会员诚信自律,规范行为,依法经营。

(三)购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材料标准等编制工作。

(四)对工程质量、工程资料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的检查工作。鼓励会员单位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者的积极性。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北京市道路与桥梁施工专业(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地下工程等)中级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六)组织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开展各类执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培训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七)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在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后开展行业评奖评优,组织会员参加北京市政行业“优秀企业家”、“优秀市政项目经理”、“优秀 QC 小组活动成果”等评价活动。加强科技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基础设施运营质量。

(八)推广行业标准,参与和组织编制北京市市政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技术和科研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参与市政系统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九)开展本市市政行业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统计会员单位的经营情况,建立行业数据库。

(十)通过协会网站和《市政技术》会刊,开展行业的信息交流,宣传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等知识讲座和经验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业务考察和行业交流活动。

(十一)为会员单位提供改革改制、体系管理、资质管理、战略管理及信用评估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协调行业内部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北京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场道施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科研、监理、咨询、基础设施运营、养护管理、园林绿化以及市政建材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的事业部,以及注册地在外埠的集团公司所属在京的事业部、分公司、社团组织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本团体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每年度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  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重要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团体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  立及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的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政策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风民主,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订本届理事会的任期目标和协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定期召开秘书长例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团体内部的管理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六)领导组织秘书处及本团体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组织绩效考核;

(七)根据中共党员人数,组建成立相应的党组织,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加强协会党建工作,促进协会健康规范发展。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