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本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在北京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地铁隧道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场道施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科研、监理、咨询、基础设施运营、养护管理、园林绿化以及市政建材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的事业部,以及注册地在外埠的集团公司所属在京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事业部、分公司、社团组织等。
第五条 拥护本会(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协会)的意愿,在本会(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授权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代表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协会)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对本会(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获得本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出本会(协会)的决定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递交《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诚信承诺书》;
(六)向本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出本会(协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确认后十日内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三条 本会(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准确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调整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协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相关政策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与合作平台;
(四)组织会员对北京市市政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材料标准进行编制、推广、交流;
(五)对工程质量、工程材料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六)以面授培训、网络教育、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业务服务;
(七)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行业企业信用评价、项目经理、QC质量小组竞赛活动;
(八)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九)通过协会网站和《市政技术》会刊开展行业交流,宣传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考察交流;
(十)应会员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对为本会(协会)、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工作人员,本会(协会)可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本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在北京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地铁隧道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场道施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科研、监理、咨询、基础设施运营、养护管理、园林绿化以及市政建材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的事业部,以及注册地在外埠的集团公司所属在京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事业部、分公司、社团组织等。
第五条 拥护本会(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协会)的意愿,在本会(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授权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代表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协会)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对本会(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获得本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出本会(协会)的决定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递交《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诚信承诺书》;
(六)向本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出本会(协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确认后十日内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三条 本会(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准确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调整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协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相关政策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与合作平台;
(四)组织会员对北京市市政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材料标准进行编制、推广、交流;
(五)对工程质量、工程材料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六)以面授培训、网络教育、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业务服务;
(七)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行业企业信用评价、项目经理、QC质量小组竞赛活动;
(八)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九)通过协会网站和《市政技术》会刊开展行业交流,宣传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考察交流;
(十)应会员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对为本会(协会)、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工作人员,本会(协会)可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