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本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在北京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地铁隧道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场道施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科研、监理、咨询、基础设施运营、养护管理、园林绿化以及市政建材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的事业部,以及注册地在外埠的集团公司所属在京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事业部、分公司、社团组织等。

第五条  拥护本会(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协会)的意愿,在本会(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授权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代表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协会)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对本会(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获得本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出本会(协会)的决定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递交《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诚信承诺书》;

  (六)向本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出本会(协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确认后十日内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三条  本会(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准确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调整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协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相关政策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与合作平台;

(四)组织会员对北京市市政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材料标准进行编制、推广、交流;

(五)对工程质量、工程材料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六)以面授培训、网络教育、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业务服务;

(七)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行业企业信用评价、项目经理、QC质量小组竞赛活动;

(八)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九)通过协会网站和《市政技术》会刊开展行业交流,宣传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考察交流;

(十)应会员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对为本会(协会)、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工作人员,本会(协会)可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本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在北京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地铁隧道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场道施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科研、监理、咨询、基础设施运营、养护管理、园林绿化以及市政建材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非法人单位的事业部,以及注册地在外埠的集团公司所属在京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事业部、分公司、社团组织等。

第五条  拥护本会(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协会)的意愿,在本会(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授权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代表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协会)活动、会议的权利;

  (二)对本会(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获得本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出本会(协会)的决定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递交《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诚信承诺书》;

  (六)向本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出本会(协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确认后十日内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议,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第十三条  本会(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准确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调整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协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收集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相关政策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学习与合作平台;

(四)组织会员对北京市市政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材料标准进行编制、推广、交流;

(五)对工程质量、工程材料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六)以面授培训、网络教育、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训、业务服务;

(七)依照相关规定组织行业企业信用评价、项目经理、QC质量小组竞赛活动;

(八)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九)通过协会网站和《市政技术》会刊开展行业交流,宣传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考察交流;

(十)应会员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对为本会(协会)、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工作人员,本会(协会)可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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