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是协会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 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四条 协会的会费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五条 协会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弄虚作假。
第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及特级企业资质单位会费20000元/年;
(二)一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以下施工单位会费15000元/年;
(三)非施工企业单位会费3000元/年。
第九条 会费缴纳时间每年第二季度有协会秘书处下发收取会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缴纳会费的金额及时限,各会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收取费用时,协会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后生效。大会通过后交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备案
第十二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项支出。主要包括:
(一)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购置费;
(二)办公用房租赁费;
(三)会议费;
(四)差旅费;
(五)行业调查、行业交流费用;
(六)订阅购买刊物及资料费;
(七)理论研究及课题报告费用;
(八)必要的交通工具及维修费用;
(九)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十)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2014月9月制定的《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协会秘书处。
二0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