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 时间:Aug 3, 2026 3:05:47 P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政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有序深入开展,根据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T/CAQ 10201-2024)及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全国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评选管理办法》(中市协〔2022〕3号),结合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发展实际、行业技术革新趋势及质量管理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推进行业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强化活动骨干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员工立足本岗位的工作积极性,激发自主创新精神,通过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QC小组的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QC小组是由在生产、服务、管理等工作岗位的员工自愿结合,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提高人的素质和企业效益为目的,应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开展质量改进与创新活动。

第四条  QC小组具有自主性、群众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其组建应遵循“自愿参加,上下结合,实事求是,灵活多样”的原则。

第五条  QC小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新成立小组的登记注册、活动过程跟踪及动态管理;对停止活动持续半年以上的小组,经核实后予以注销。

第六条  QC小组应在完成注册登记后、开展活动前办理课题登记。小组每确定一个活动课题,均需进行课题注册登记。

第七条  QC小组课题应体现“小、实、活、新”的特点,贴合市政工程行业发展导向,鼓励小组优先选择绿色建造、智能建造、低碳环保等领域的创新课题。

第八条  QC小组活动遵循PDCA循环,按科学程序开展。问题解决型课题、创新型课题均按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T/CAQ 10201-2024)对应程序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QC小组活动纳入议事日程与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组织发动、日常管理、资源保障与成果推广机制,为小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QC小组活动经验交流与成果推广,常态化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经验交流会、成果分享会、案例研讨会等活动,对优秀成果进行分级评选,并按要求推荐参加上级组织的优秀成果交流会。

第三章  QC小组成果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协会优秀QC小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单位层层选拔推荐,能够围绕企业经营方针、目标,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环节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现场改进、管理优化、创新实践等活动,活动成效显著,形成的经验具有普遍推广价值。

(二)活动结束日期与预申报截止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半。

(三)提交QC小组活动现场评价表,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完整、规范,符合申报基本要求。

(四)申报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纸质版与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以“单位名称 + QC小组名称 + 课题名称”格式命名):

1.QC小组成果资料3份;

2.主管部门对该小组取得成果出具确认文件,确保成果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3.小组日常活动原始记录(包括会议纪要、数据记录、现场照片/视频、阶段性总结等,完整反映QC小组活动全过程)。

第四章  成果的评价

第十二条  成果评价的目的,是客观、科学地审核并确认QC小组活动成果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肯定小组取得的成绩、总结成功经验,精准指出活动中的不足之处,助力小组不断提升活动水平。同时,通过表彰先进,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行业质量管理和创新活动,助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评价原则

(一)聚焦核心、突出重点:从成果整体质量出发,重点关注成果的核心价值和关键问题解决成效。评价重点包括:

1.成果展示的全过程是否符合PDCA循环要求,程序是否完整、逻辑是否清晰;

2.活动过程是否基于客观事实与数据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与决策,提供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统计方法的应用是否适宜、正确。

(二)客观公正、有据可依:严格依照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工作,不受个人主观偏见、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三)聚焦管理、兼顾技术:重点评价质量管理方法的运用与创新,避免过度拘泥于专业技术细节。

(四)不以经济效益为依据评选优秀成果,同时考量社会效益,既重视有形成果,也重视无形成果。

第十四条  评价标准

依据中国质量协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T/CAQ 10201-2024)中的成果评价标准执行。

第五章  QC小组成果的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  评价委员会组建:为规范开展QC小组成果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质量,协会成立QC小组成果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国家、省、市一级考评合格的QC小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5人。

第十六条  评价方式:协会对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价,是在组织现场评价结果的基础上,采用成果交流会的形式进行成果发表评价。必要时,可对现场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现场评价结果的真实性与规范性。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初审:协会在申报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单位在限期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无效申报。

(二)专家审阅:协会将通过初审的成果材料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给评委,评委严格按照评价原则及评价标准进行独立审阅,形成书面评价意见,明确成果的亮点与不足之处,为后续成果发表评价提供依据。

(三)成果发表评价:召开QC小组成果交流会,评委结合材料审阅意见及小组现场发表情况,提出对本年度QC小组成果的综合评价意见,进一步引导QC小组规范开展、提升活动质量。

第十八条  评委管理: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当本人所在单位有QC小组成果参加评价时,该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评价过程中,评委需严格遵守评价纪律,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评价相关信息,确保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实施细则》(2014版)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

2.QC小组活动现场评价表

3.北京市政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推进者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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