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

质量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全面满足设计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规程,全面消除质量通病,提高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技术创新水平,规范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以下简称“质量评价”)活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质量评价活动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下,每年对当年已经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工程和上两年度完成验收的竣工工程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要严格依据本规定和质量标准,坚持精益求精、客观、中立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及外埠、境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评价。

第四条  第四条 质量评价以《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为评价依据。

第二章  评价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是北京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最高的质量评价水平。质量评价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工程;二是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两类工程通过评价的结果分别设立一级和二级两个级别。评价为“一级”的,为“精品”工程;评价为“二级”的,为“优质”工程。评价结果设立如下:

一、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竣工精品工程。

二、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竣工优质工程。

三、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结构精品工程。

四、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结构优质工程。

第六条 第六条 质量评价工作每年度总结一次。根据当年申报及评价的具体情况,确定通过评价达到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标准的项目数量。精品工程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申报项目总数的30%左右(其中北京市重点工程,政府重视,要求建设质量水平高,达到精品工程质量水平的工程,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七条  第七条 鼓励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在科技进步、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工程资料电子化应用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工程,可作为质量评价的加分因素。

第三章  评价范围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在北京注册企业施工的由本市投资的外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京内(国内)投资的境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埠、境外工程资料、质量管理应符合质量评价标准。执行北京市工程的规范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  质量评价包括下列工程:

一、道路工程;

二、桥梁工程;

三、隧道工程;

四、管道工程;

五、厂(场)站工程;

六、综合交通枢纽和城市广场(停车场)工程;

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八、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

九、城市轨道交通机电安装工程;

十、垃圾处理工程;

十一、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十二、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工程、大修工程;

十三、其它未分类市政公用工程;

十四、特殊工程(代表行业发展趋势的工程不受工作量限制)。

上述工程具体规模详见附件5。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涉密工程(如有特殊情况加以说明)。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在施工过程造成死亡事故的工程。

第四章  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质量评价由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工作。成立初评检查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并组建专家库。

第十二条   市政协会成立质量评价初评检查组,鉴于市政基础设施行业涉及面广、使用工法多的特点,市政协会按不同专业组建市政工程和轨道工程初评检查组,对申报工程进行过程检查并提出初评推荐意见。初评小组对评价工程实体和档案资料遇到的问题,有责任、有义务提供技术帮助;遇到重大技术问题,市政协会有义务请业内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等主要从事市政基础设施行业的从业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质量评价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扎实的学术知识,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三、所在单位积极参加创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活动且成绩显著,本人是所在单位从事创优工作的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

四、评价委员会专家,要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身体健康。

五、初评检查组专家,为注册在北京市的会员单位人员,原则上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产生程序为:本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所在单位推荐,经市政协会秘书处审批同意后进入专家库。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质量评价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工程符合本管理《规定》第九条;

三、符合《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四、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质量评价的工程,一般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工程开工前,申报单位向市政协会提交《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许可文件、证明本工程在政府质量部门监督实施的资料,结构工程申请同时提交《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申请表》(见附件2)。

二、申报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工程,在主体结构完成并经过正式验收后,向市政协会提交《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申报表》(见附件3)及主体结构验收合格资料。

三、申报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验收合格后的第二年,向市政协会提交《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竣工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工程申报表》(见附件4)及验收合格资料。

第七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市政协会秘书处负责初评检查的协调工作,组织座谈,听取各方意见,特别应注意工程使用单位的意见,汇集检查情况。初评专家应对本企业的工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初评检查组依据各专业质量标准和评价规定,随机指定检查部位和路线,对工程实体和有关资料进行符合性检查。初评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过程检查:在工程进行到30%~50%之间开展,现场查验安全、质量管理措施到位情况,验证质量的过程控制、施工步序、检验检测及工程标准、资料汇集的符合程度。专家组给出建议。

二、结构检查: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主体结构及相邻部位外观质量,查阅相关资料及功能性检测结果,给出评价。

三、竣工检查:在工程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进行。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工程应满足设计要求;符合规程、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满足使用功能。在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作了满意度调研后,给出初评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初评检查组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初评汇总,根据初评结果,出具初评报告,报评价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价委员会评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委会委员出席2/3以上有效;

二、各专业初评检查组汇报初评情况;

三、审议讨论,评委会委员进行审议,质询和讨论;

四、表决投票,评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评委会依据投票统计,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会秘书处将评价结果通过市政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即为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章  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会对通过质量评价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建单位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已通过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或重大舆论情况,市政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属实者撤销其评价结果,收回证书。

第九章  评价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价的专家、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不称职的专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申报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复制奖杯、证书,不得在评价结果公布前进行假冒宣传。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协会负责解释。

附 件


附件1:《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请表》 
附件2:《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请表》
附件3:《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结构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报表》

附件4:《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竣工优质工程质量评价申报表》 
附件5:《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长城)优质工程质量评价参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