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联络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络,建立高效、便捷、和谐的服务联络系统,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服务,协会建立会员单位联络员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每个会员单位推荐一名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联络员。建议会员单位推荐综合部门担任联络员。联络员确定后,会员单位填写市政协会联络员登记表。联络员人选如有变化,会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政协会,并重新填登记表。
第三条 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1、及时向市政协会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和需求。
2、负责接收并落实市政协会的各项通知和传递有关信息。
3、负责向市政协会报送和修改会员单位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有变动,及时完成网上修改。
4、以各种方式向市政协会提供或反映本单位的重大活动情况。
5、参加市政协会组织的联络员会议,必要时代表本单位负责人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政协会外联部负责组织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1、各会员单位联络员应利用协会网站及时(如每月或每季度一次)向市政协会传送本单位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工作情况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解决发展难题的对策和建议等。
2、市政协会将通过文件、简报、网站等多种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
第六条 其他
1、协会建议各会员单位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2、协会允许联络员优先参加市政协会组织的各种论坛、报告会、理论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大型会议;参加业务培训、调研考察等活动。
3、对能认真完成市政协会交办的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的联络员,市政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协会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
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