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是协会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   协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四条   协会的会费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

会的发展。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五条   协会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弄虚作假。

第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会计业务,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八条    会费标准

1、会员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3000元;

2、理事、监事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5000元。

3、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度缴纳会费10000元。

第九条    会费缴纳时间

每年第二季度有协会秘书处下发收取会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缴纳会费的金额及时限,各会员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收取费用时,协会按照规定统一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会员但会讨论通过生效。大会通过后交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备案。

第三章 会费支出

第十二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按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项支出。主要包括:

㈠ 办公及办公设备购置费;

㈡办公用房租赁费;

㈢会议费;

㈣差旅费;

㈤行业调查、行业交流费用;

㈥订阅购买刊物及资料费;

㈦理论研究及课题报告费用;

㈧必要的交通工具及维修费用;

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㈩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