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北京市市政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市政行业从业者的行为,提倡诚信经营,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及服务质量,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北京市市政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在北京地区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咨询、养护管理、建材生产及与之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组成公约所称的市政行业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者的守法敬业、诚信经营。诚信经营是从业者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社会及行业发展的基础。

第四条  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倡导在北京地区全行业从业者成为北京市政行业协会的会员并践行本公约,全力推动“开展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的活动,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全行业从业者承诺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行业规定,讲信用、守合同,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诚信自律内容

第六条    全行业从业者认同以下诚信自律内容:

(一)坚持正当竞争。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和围标、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以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损害、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二)诚实守信, 履行合同。严格履行与建设业主方、专业分包方、材料供应方、设备供应方、劳务分包方、资金借贷方等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不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各类款项或劳务人员工资。

(三)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投标和承揽工程。不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出借、出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四)强化企业履约能力。增加企业管理和技术力量, 配备必要技术装备, 坚持管理和科技创新,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工艺,提高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

(五)确保工程和服务质量。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向社会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六)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规定,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止安全事故。

(七)重视环境保护,倡导绿色施工。做好节能、节材、节水,努力创建节约型工地;有效防止渣土遗撒、工地扬尘、噪音扰民,废污水直接排放等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生产对社会环境与居民生活的影响。

(八)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执行《劳动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学习的环境和条件;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确保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持有效证书上岗。

(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教育员工提高敬业精神,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承担抢险任务,为社会提供帮助,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七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工作。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行业诚信自律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会员行业诚信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行业诚信自律行为档案;受理对会员行业诚信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涉及行业诚信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会员企业诚信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执行理事会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九条  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由诚信企业评价专家队伍中选聘高级人才组成,根据会员遵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情况,负责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行业自律奖惩与协会组织的相应评优评奖活动有机结合。落实北京市政行业协会五年发展规划中有关“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诚信建设水平”的具体要求,从2016年起,利用五年时间全力推动“开展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的活动。该活动由加入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和开展企业诚信评价两部分组成,今后凡申请参加协会组织的“工程评优”的前提是必须参加此项活动。

第十一条  行业自律活动中守信奖励

对自觉遵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积极参加诚信企业评价的会员单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一)在全行业开展经验交流,通过协会网站、全国杂志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优先获得参加协会组织的工程评优等活动的资格。

(三)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向有关方面提供行业信用评价证明。

(四)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提出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等奖励建议。

第十二条  行业自律活动中失信惩戒

 对违反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存在不良信用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会员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采取点名或不点名方式,通过协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行为。

(二)取消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应评优评奖活动的资格。

(三)取消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单位和招标机构通报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北京市政行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生效。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后, 除特别声明不参加者外,北京市政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即为承诺参加本公约。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北京市政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