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奖励基金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提高,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设立协会奖励基金。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当年收取会费的20%—30%。
第三条 本奖励基金适用于获得包括各项国家、行业和省(部)级奖励;其他项目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负责本奖励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获得包括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国家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励;国家和省(部)级工法奖励;国家、行业和省(部)级标准奖励;专利奖励;优秀论文奖励;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奖励;优秀工程技术总结奖励,并在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践中使用过。具体范围包括:
(一)科学技术: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二)优质工程
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詹天佑奖、全国市政工程金杯示范奖。
(三)工法
国家级工法。
(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国家级和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五)其他奖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优秀论文,新材料,工程技术总结等。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本奖励基金设立三级奖励标准:
(一)一等奖:
技术(或学术)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居国内领先(首创)水平,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经营发展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可全面推广使用的项目。
(二)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和技术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有较大作用,可推广使用的项目。
(三)三等奖:
在关键技术、技术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管理具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北京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
(一)组织本奖励基金的评审工作;
(二)对本奖励基金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三)向本协会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本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八条 申报本奖励基金的组织和单位应向本协会提交申报书和附件材料。
(一)凡申报本奖项的组织和单位,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奖励基金申报书》一式两份。
(二)附件材料:
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
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4)产品的技术标准;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三)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优质工程、工法、标准、专利、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应提供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工程技术总结、论文: 应提供文字稿件。
(五)上述申报材料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本协会。
第九条 推荐参加本奖励基金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大工程、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条 本协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核实工作,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初审情况召开办公会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审核。
审核后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获奖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与完成人、项目简介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二条 本奖励基金由本协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现开始施行。